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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别人说的“我家狗不咬人”,你信还是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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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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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屯溪中心城区养狗的越发多起来,从陆续开的诸多宠物店就能看出来。但是养狗爱狗有理,管狗也得到位。每位狗主人不光不用绳子牵着狗,还对别人说,“放心,它不咬人”,如果都这样,那为什么还有人会被狗(除了流浪狗外的)咬?特别是对小孩子而言,狗来到自己脚边晃一圈、叫两声的话,就算不咬,那架势也够吓人了。狗主人养狗有感情,那孩子家长对孩子也有感情。到底是狗重要还是人重要?你们说说自己小区里狗都有被绳子牵着没?
    况且很多小区中养狗的一不符合“第九条的(三)有独户居住条件;”二也不符合“第十六条的(一)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二)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三)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综上可见,小区中的狗是不是有证的很受质疑了。这种情况下,狗吓到人了,狗主人还呵斥其他人对他的狗态度不好,反过来凶孩子。
      盼望有关部门不要一纸空文,不能说等到被狗咬伤了,再来处理某条狗。就象整治电瓶三轮车、四轮车,原来一直宣传,现阶段落到实际了,路上的情况果断好转啊。

附1:还原真实的狂犬病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这种病毒具有很强的神经组织亲和性,病毒进入人体以后会从被咬伤部位周围的神经开始,逐渐侵入神经中枢。临床上会出现恐水、呼吸困难、吞咽困难等症状。当病程进入最后阶段,病毒可能沿神经走向全身各个器官,如眼、舌、唾液腺、呼吸肌、心脏等,病人最终可能会因呼吸麻痹、循环衰竭而死。整个病程进展急促,从发病到死亡2天到一周不等。
病人发病之前经历的潜伏期长短不一,多数在1-3个月,但也有小于1周,多于1年的情况;而儿童、头面部咬伤、伤口深清创不彻底者潜伏期短。此外,与入侵病毒的数量、毒力及宿主的免疫力也有关。流言中所谓的“中国宣传是20年”是讹传,谣言粉碎机调查员核对过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宣传材料,没有提到“20年潜伏期”,而国内的医学教科书也只提到过偶见潜伏期多于10年的例子。 狂犬病病毒在世界范围分布广泛,而亚洲和非洲的农村地区是重灾区,每年有55,000人因感染狂犬病而死,其中年龄小于15岁的青少年占大多数[3]。
“健康犬”是否传播狂犬病毒?
造成狂犬病病毒传播的动物其实包括犬、猫、蝙蝠及多种噬齿类动物。在上述的动物中,犬是造成传染的主要动物。
一项全国性的人类狂犬病流行病学调查中提到[5],我国狂犬病高发区观察到的711个病例中,91%的病例是被犬只攻击。按世界卫生组织动物接触分类标准,这些患者中的6.3%仅与动物发生Ⅰ类接触(即触摸或饲养动物,或被动物舔舐完整的皮肤),30.4%为Ⅱ类接触(即造成轻微破损或无出血的轻微擦伤皮肤),63.3%为III类接触(穿透性的皮肤咬伤或抓伤,或粘膜污染)。换句话,和动物接触后后皮肤的损伤程度越高,狂犬病的发病的可能就越大。
关于健康犬能否传播狂犬病,国际上至少已争论了50多年。在多个研究中发现,外观健康犬的脑组织中约3.7%~17.9% 亦能检测或分离到狂犬病毒。但持不同意见的研究表明[6],健康犬携带狂犬病毒是不同检测方法所得的不同结果而已。
对健康犬的不同定义会造成不同结论,但世卫组织提出:当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覆盖率超过70%方能有效控制狂犬病。因此,最有效预防狂犬病的方法,为积极增加犬类的免疫接种率。截至2006年,中国犬只数量为7500万[6]。根据一项全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调查[5],我国的犬类疫苗注射率是远远低于70%的,“健康犬”的数目可能低于人们的预计。因此,我国的犬只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几率相对来说要比国外高。

来源:果壳,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



附2:黄山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提升黄山旅游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均应依据本办法申请登记。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共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市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本市建成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单位、旅游景区景点、学校、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有狂犬疫情地区等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称禁养区)。

第五条 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经所在地派出所验收圈(栓)养场所合格后,报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养区、重点限养区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养犬管理工作。一般限养区农村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申报登记,负责《犬类准养证》、犬牌的发放和犬只档案的建立,组织捕灭未经申报登记饲养和未经免疫的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管理,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负责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种和标准以及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的界定;负责工商、市容部门所收缴犬只的收容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诊治,负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预防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工商登记、监督管理及有证无照和无证有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因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街面流动售犬行为的查处及违规犬只收缴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养犬申请表》的发放和准养犬只的备案,负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的收缴、捕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地区犬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检疫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个人,经申报登记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犬高不得超过35厘米),限每户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予以捕灭。

一般限养区内准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限每户准养一只。

狂犬病流行的区域禁止养犬。

第九条 个人申请登记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暂住证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四)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养犬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领取《养犬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犬之日起十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注射疫苗费用由养犬人承当),领取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凭《犬类免疫证》并携带犬只照片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时需携带有效《犬类免疫证》。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仿造和买卖,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在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十二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居民迁移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将一般限养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限养区内饲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犬处理。

第十三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构复核后,所携犬方可在本市临时逗留。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手续。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犬处理。

境外人员携犬来本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养殖、交易和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畜牧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 犬类交易活动必须到市容部门登记并在市容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市容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养犬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经申报登记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

(二)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四)在重点限养区内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十八条 畜牧部门在进行检疫、免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监督养犬人当场捕灭。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负担。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十九条 本市重点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经营性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

未经批准开办经营性犬类养殖场、犬类服务医疗机构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未经批准进行犬类交易、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属禁养区的,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属限养区的,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并遵守本办法规定,逾期按无证犬处理。

已经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交易,开办犬类服务医疗机构,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区域迁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由市容部门予以劝导并加以记录;对记录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犬类准养证》,所养犬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逾期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捕灭。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市容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六)项规定,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容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对屡教不改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可以对其《犬类准养证》暂缓注册或者注销,并责令限期处置犬只,逾期由公安机关捕灭。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无证犬或未经允许携犬进入禁养区的,可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灭,并依照《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罚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 无证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无证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卫生部门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因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所养犬只管理不善而造成居住地周边邻居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注销《犬类准养证》,所养犬只在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由公安机关按无证犬捕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点限养区内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销售、开办犬类养殖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二)纵犬伤人的;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倒卖、伪造《犬类准养证》、犬牌或者其他养犬证件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劝阻、制止或者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相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适用《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三十条 犬类管理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依据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 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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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对,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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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制度不到位都是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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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以前养狗,咬过一次人,就把它仍在外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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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狗还好,大狗我会躲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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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的人都说我家狗不咬人的,万一咬到了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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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兔子 发表于 2016-7-21 14:22
养狗的人都说我家狗不咬人的,万一咬到了算谁的

讲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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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是不养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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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猫狗我都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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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吧,我挺喜欢的,我家的不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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