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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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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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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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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物权法》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地面公共部分不得擅自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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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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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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