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屯溪区研究通过《中共屯溪区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共42条,分总则、巡察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巡察方式和权限、巡察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附则等7章。 根据该办法,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区委工作部门,同时成立巡察组,对各镇、街道、村居、区属各单位党组织(含所属二级机构)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监督,主要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13种方式,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等7个方面内容,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对被巡察单位的巡察,原则上为2周左右,巡察结束后形成书面巡察报告。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要求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消账,对整改不力的予以追责问责。(黄山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