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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足浴店女工分尸抛尸案开庭 夺命竟缘起千余元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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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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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米兰·昆德拉说过:“永远不要认为我们可以逃避,我们的每一步都决定着最后的结局,我们的脚正在走向自己选择的终点。”8月10日9时许,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被告人郑志平手、脚戴着械具走向被告席,他因涉嫌与屯溪区一家足浴店女工闫某为了钱财发生争执,用折叠刀将闫某杀害,创口达19处,之后对被害人分尸、抛尸,并将衣物等抛弃,从而也把自己引向了今天的结局。

      泡脚认识足浴女工
      据了解,现年48岁的被告人郑志平系休宁县榆村乡人。1990年,他曾因贪污、诈骗罪被判刑6年;1995年,因诈骗罪,被判刑10年,2002年出狱。当天在法庭上,其供述被抓前,曾在福建偶遇一名老中医,教他向善,不要再做诈骗等违法犯罪的事情,还传授他一些医术。
      2015年 10月,从福建返乡后,郑志平来到屯溪区茶城一带,租房居住下来,有时帮人“看看病”,闲时便到麻将馆里打牌消遣。当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郑志平驾驶无牌摩托车前往屯溪大润发超市购买插线板后,发现有交警查车,担心无牌车被查,便绕道屯溪区维多利亚小区附近的一条小巷返回住处。途经一家足浴店时,看到被害人在内的3名女子向其招手,入店后其泡了脚,自此与吉林省的被害人闫某相识,便留了电话号码。3天后,闫某打电话联系到人在出租屋的郑志平,2人在其出租屋首次发生了性关系,郑志平说当时他的钱放在床头边,完事后,闫某取出200元走人。自此,双方到凶案发生前,共发生了四次关系。其中,第二次发生关系后,闫某还开口向其借了6000元,到如今也没归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借了钱。

      夺命缘起千余元争执
      据检方指控,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郑志平打电话和发短信等联系被害人闫某去陪他,之后闫某到郑志平在黄山茶城的出租屋内,双方发生性关系后,闫某准备把被告人放在床头的1000余元现金拿走(郑志平庭审辩称是1700多元)。郑志平发现后,要求闫某把钱拿出来。争夺中,闫某把郑志平的双手抓伤,他非常生气,拿起床头的折叠刀,威胁闫某把钱放下未果后,就用一把黑色的折叠刀捅了闫某腹部一刀,闫某仍不愿意归还,便连续捅了闫某胸部10余刀,并将钱拿回。见闫某断气后,郑志平出门买烟,去麻将馆打麻将。还在外面买了手套、编织袋、大小塑料袋及白酒外包装袋等。次日凌晨,回到出租屋将被害人分尸,并将尸块分别装进买来的袋子内,分两次丢弃至屯溪区徽山路旁仙人洞治理山体滑坡的工地挡墙、沉井及填埋水塘等周围。此外,郑志平还将被害人电瓶车、手机、衣裤、鞋子等物品及自己作案时的衣裤等抛弃,分别抛弃至新园路、滨江路垃圾箱及新安江等处。后经鉴定,被害人闫某系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及双肺大出血死亡。“杀人后为什么要分尸?”审判人员问道。但是,郑志平的回答却是当时未找到大行李箱,买来的编织袋放不下尸体,只好分尸,便于把尸体移出自家的出租屋。

      争议焦点被公诉人否掉
      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第一轮辩论,法庭将控辩双方关注或争议焦点归纳为四点,一是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告人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的大小。三是对被告人毁尸、抛尸的行为是否具有隐匿罪证,逃避侦查的动机。四是被告人归案是否构成自首。
      被告人郑志平称,他是在被害人拿走他的1700余元后,索要未果,才持刀将被害人闫某杀害的。之后,自己将尸体分解、抛弃。他承认杀人犯罪行为,但认为被害人闫某是先错,抓破了他的手,还不把钱放下,还说威胁话,不给钱就叫人搞死他,激怒自己了。同时,作案后他没有逃避、没有外逃等,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
      对此,公诉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第二轮有力有据的辩论,认为被害人存在轻微的过失,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所以辩方认为被害人闫某有过错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同时,郑志平的分尸、抛尸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这些行为以及其作案后抛弃衣裤、手机等,都是为了隐匿罪证、逃避处罚。其作案后并无主动投案、自动供述的自首行为,到案后一开始也没主动供述案情。因此,郑志平没有自首情节。同时,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害人近亲属在案发后非常悲痛,已经明确表明宁可放弃经济赔偿,也希望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公诉人称,庭审中被告人表示其不死才赔偿,体会不到郑志平积极赔偿的意愿。
      记者注意到,该案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因该案的性质、情节、后果属于特别严重的案件,法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需专门合议,将择日宣判。(来源:黄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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