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黄山区综合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刘爱民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爱民在担任黄山区综合经济园区管委会主任、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869万余元,并伙同原副主任焦祖祥(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万元。此外,被告人刘爱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黄山区综合经济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向黄山爱普达数码影像有限公司、黄山银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让上述二公司将借款中的部分款项,转账至刘爱民指定账户,前后二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币6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其中,在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爱民利用其担任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帮助郑某购买某公司股权,通过园区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一公司,后该款转入郑某所购买股权的公司,用于增资扩股。郑某成功获利1200万元之后,被告人刘爱民先后两次分别收受郑某所送的人民币159万元和400万元,共计559万元。 200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爱民利用其担任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挪用公款及协调园区企业借款方式,帮助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程某解决该公司970万元的注册资金。刘爱民获得该公司30%的干股,价值30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详实的证据,刘爱民及其2名辩护人进行了有力的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爱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其认为自身修养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在人情社会的现实中,没能洁身自好,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辜负了组织的培养,愧对家人及亲戚朋友的厚望等,并希望法庭看在自己配合纪检部门调查,主动如实全面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能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酌情、减轻处罚,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等,并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自己将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服法认判,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由于该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及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另行择期宣判。作者:姚大盛 | 来源:黄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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